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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规定,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,一般不超过7人。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,设书记1名,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。
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规定,村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至5名,村党总支部一般设委员5至7名,村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7名,最多不超过9名。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9名。
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(试行)》规定,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,最多不超过 11 人;设立常务委员会的,党委常委一般5至7人、最多不超过9人,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。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,最多不超过9人;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,一般不超过7人。
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规定,设立常委会的高校党委,一般设党委委员15至31人,常委会委员7至11人;不设常委会的,一般设委员7至11人。根据学校实际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以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委员职数。
上述规定之外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基层委员会的名额,在实际工作中,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:党员在50 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,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人,最多不超过9人。党员在100人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,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人,最多不超过11人。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,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21人。
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应遵循的原则,可参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确定原则。
(来源:《新编基层党务工作手册》)
( 编辑:徐雅维 送签:任海军 签发:钟鸣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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